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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两次被判死刑,最终成功保命获死缓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468

历时三年之久的保命救赎之路——涉嫌贩卖毒品

(冰毒)2.2公斤两次被判处死刑,历经两次上诉,

最终保命改判死缓

【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辽宁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乙某(第二被告人)先后两次驾车前往南方F省Q市从甲某(第一被告人,本案当事人)处购买冰毒2200余克,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某、乙某死刑。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下家积极筹资  死刑  死刑改判死缓

【辩护过程】

一审宣判后,甲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甲某远在F省的姐姐,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案件移送到省法院后,及时与二审审判机关联系、沟通案情。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详细卷宗后,针对一审判决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甲某两起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至此,一条本已搁置在断头台上的年轻生命暂时被赎回了人间。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承办律师为甲某辩护。

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继续从认定甲某“两起贩卖的主要事实不清,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辩护思路为甲某辩护。发回重审庭审中提出:

1.认定甲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冰毒)55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第一起贩卖的指控,仅凭了第二被告人乙某个人单方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综观本起认定甲某贩毒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充分确实”的要求,不能仅凭孤证定案。其次,毒品流向不清,被告人乙某是否有将毒品贩卖给在案的其他被告人的事实存疑,也就难以支撑乙某与甲某之间贩卖行为。本起事实在仅有被告人乙某个人庭前的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和印证,而且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

    2.认定甲某第二起贩卖毒品(冰毒)1676克,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诸多疑点不能合理排除,本案中所查获的涉案毒品不能排除是乙某从其他渠道买入的可能。

第一,认定扣押于甲某处的43万元系毒资,依据不足,43万元有明确资金来源,而不是毒资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第二,毒资中有5万元的去向情况未查清。第三,被告人乙某妻子供述看见乙某有给甲某钱的事实不能成立。第四,在采信证据上严重忽视被告人乙某及其妻子供述的关键事实存疑之处及矛盾点。第五,被告人乙某供述的毒品验收的地点存在前后矛盾。第六,在毒品包装袋上是否留有甲某的指纹、掌纹及皮屑等等没有查清,不能建立甲某与涉案毒品之间进行过接触的关联性。该起有罪证据体系尚不完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针对程序违法提出意见。如,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与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不具有同一性。毒品检验报告的检材来源不明。如,本案没有对所查获的全部毒品可疑物,进行全面的含量鉴定。

2014年9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承办律师关于第一起550克不应认定的意见,对第一起涉嫌贩卖毒品550克的事实不予认定。但仍认定了第二起贩卖毒品1676克的事实,第二次判处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第二次二审上诉辩护。

二审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发布施行,辽宁省高院也下发了指导意见对各类毒品犯罪的刑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承办律师结合最新的毒品犯罪司法文件,在第二次上诉庭审中,关于本案定罪部分仍坚持之前的意见,对量刑部分的意见为:1.甲某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首先,2015年辽宁省高院下发的指导意见对各类毒品犯罪的刑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为毒品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更细化的标准。其次,《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本案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乙某积极筹资主动约购上家(第一被告人,当事人甲某),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最后,从危害后果来看,其危害程度已经由于毒品全部收缴而被控制在最底限。2.鉴于本案部分关键事实未查清,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判处极刑时应当特别慎重。

【辩护效果】

2015年12月,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最终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改判甲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这场历时三年之久的救赎之路终获成功。

【辩护心得】

从本案来看,甲某最初涉嫌贩卖毒品达2.2公斤,后经发回重审阶段的有效辩护辩掉了550克,但从数量上来说仍有近1.7公斤,早已超出案发时辽宁省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死刑标准线。而本案甲某在两次一审中均被判处死刑,在这种非常不利的情形下,通过承办律师的历经三年的辩护,改判死缓保命,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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