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广杰律师主页
邹广杰律师邹广杰律师
155-2435-2008
留言咨询
邹广杰律师亲办案例
被认定参与诈骗800余万元,经有效辩护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360

被认定参与诈骗800余万元,由刑事拘留到不予

批准逮捕的有效辩护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案情简述】

  2016年X月S市H警方,以涉嫌参与骗取他人购房款等款项800余万元对甲某刑事拘留。

【关键词】诈骗罪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不批捕   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

在侦查阶段,邹广杰律师接受甲某的亲属的委托,为甲某提供刑事辩护,报捕前先后三次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及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对甲某依法进行了法律辅导,充分提升了甲某自我辩护的能力。同时积极指导家属查找、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报捕到检察院时,承办律师及时跟进,第一时间提交了具体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多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甲某以诈骗手段将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严重错误,甲某没有虚构事实,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及行为,认定甲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甲某不应批准逮捕。

甲某对乙某的诈骗行为一直不明知,并未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亦不存在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甲某对乙某采取为他人购房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的事情从始至终均毫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其中,对本案被骗被害人的钱款去向(见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证实甲某对乙某的事情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二人有存在共谋,共同诈骗的行为。与其他业已在公安报案的多位“被害人”,甲某对他们即未有虚构事实,亦不存在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更未收取过他们的钱款。对他们实施诈骗的是乙某,而非是甲某。就本案的事实来看,对甲某来说,不存在与乙某共同诈骗钱财的事实存在,认定甲某诈骗罪不能成立。甲某涉案完全是无辜的,现反将未参与诈骗的他,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并刑事拘留,失去了人身自由,甲某是何其冤枉。本案是典型的疑罪。

【辩护效果】

    S市H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后,在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内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6年X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甲某重获自由,后又解除了取保候审,甲某的刑事风险得以消解。

【辩护心得】

本案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先后三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甲某,为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提出全面、详尽的法律意见打下了基础。当事人家属在面临错误刑事追诉时,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专业的律师意见,以阻击批捕。

以上内容由邹广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广杰律师咨询。
邹广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155-2435-200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2435-2008
  •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