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广杰律师主页
邹广杰律师邹广杰律师
155-2435-2008
留言咨询
邹广杰律师亲办案例
涉案金额870余万元假冒注册商标案,为第一被告人争取缓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392

涉案金额87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为第一被告人成功争取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T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伙同他人在某地租赁加油站,在未取得xxxx公司授权、委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xxxx名义对外销售从某油库采购的油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70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特别严重   自首   缓刑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甲某的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对甲某提出的法律问题认真详尽的讲解。本案指控涉案金额87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起诉到T县检察院后,承办律师查阅案件卷宗并核实有关情况后,经过对本案案情研究和综合分析,并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把本案的辩护思路定格为从轻辩护,决定争取缓刑。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有自首的情节。本案涉及侵权油品的注册商标品牌单一,销售渠道仅涉及零售环节,且实施犯罪行为过程期间相对短暂的,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被告人就立即决定停止了商标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降低。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

2015年X月,T县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自首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第一被告人甲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均适用了缓刑。

以上内容由邹广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广杰律师咨询。
邹广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155-2435-200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2435-2008
  •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