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广杰律师主页
邹广杰律师邹广杰律师
155-2435-2008
留言咨询
邹广杰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侵占87余万元,经有效辩护数额减少60余万元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338

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职务侵占87万元,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数额减少60余万元,

以22余万元起诉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J省G市公安机关认定甲某(本案当事人)在担任J省某分公司经理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司与西北某省建工集团签订某市xxx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向该工程销售某产品xxxxx平方米,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xx元,而甲某向公司谎称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xx元。甲某侵占公司货款87余万元。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甲某刑事责任。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 无罪辩护 数额减少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甲某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接受甲某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案件移送到G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查阅案件卷宗以及会见被告人后,承办律师准备采取策略性辩护方案,考虑到如在不能推翻职务侵占罪名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还将集中在降低涉案职务侵占指控金额上。

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的书面律师意见和建议。首先,对指控甲某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的意见。具体指出,认定涉案工程款所有权应归属于“J省G市某公司”系严重错误。透视本案,公安机关指控的被侵占对象,即本案涉案工程款并非“J省G市某公司”财产,即甲某并未侵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1.“J省G市某公司”非合同相对人,不存在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问题。2.该工程是甲某个人投资,还是由“J省G市某公司”垫资,是“吉林某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否被侵犯的关键。即不能以该工程是冒用“J省G市某公司”名义签订的采购、施工合同,就断定该工程是“J省G市某公司”承揽的,并以此将甲某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从案件事实分析,本案中“J省G市某公司”在工程上没有过任何资金的投入,也未派过人、也无监督、也不管理,在收益风险上分文未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xxx产品的销售款,稳赚不赔。即该工程一直是甲某等人招人施工、自主管理、盈亏自担。遵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该工程完全是甲某等人个人筹款,与“J省G市某公司”无关,与甲某是否任“J省G市某公司”某分公司的经理无关。也就是与甲某在“J省G市某公司”任职无关,甲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展工程建设,“某省建工”支付的工程款实际所有权是甲某的,不是“J省G市某公司”的利益。3.本案不属于刑事犯罪,实质是民事范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甲某私自承包的“xxx改造项目”的工程并获取利润,对“xxx改造项目”工程款的处置(将工程款汇入“某某公司”)实质上并未侵害其所在“J省G市某公司”的财产权益,甲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关于涉案的涉嫌职务侵占金额问题,具体提出,为了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在本案现有证据下,仍认定甲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对于涉案的职务侵占金额也应是按每平米的单价xx元,减去销售单价xx元,两者之间的差价xx元,再按“J省G市某公司”总的供货平米数(扣除公司总经理乙某同意按xx元计算的x-x万平米)。据此,得出的数额才是“J省G市某公司”所谓损失的数额。

J省G市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由检察院起诉到J省G市法院时,涉嫌职务侵占的金额调整为22余万元。最终,该案经省G市法院开庭审理,又将涉案金额减少了7余万元(律师意见中所提的金额调整),最终认定数额15万元左右,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时,距甲某从看守所释放还有半个月)。

【辩护心得】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有效辩护,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减少了60余万元,对本案最终从轻量刑九个月打下了的基础。本案公安机关认定职务侵占数额为87余万元,按2015年J省当地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J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的幸运之处还在于,本案宣判前几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按本案的涉案金额判决日期不会太长。最终,本案基本达到了判后即释的效果。

以上内容由邹广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广杰律师咨询。
邹广杰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1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
155-2435-200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2435-2008
  •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红梅文创园11号楼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