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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维权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实刑到最终适用缓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690


因土地维权引发的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案,由实刑到最终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L省Y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X月中旬至X月中旬期间,在Y县XX乡XX村,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乙某、丙某三人无故多次带头组织小组村民二十余人,采取在通往XX工程施工道路现场上摆放石头、树枝,在路中间静坐等方式拦截、阻碍北京XX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车辆通行,聚众扰乱XX有限公司XX工程的正常施工秩序,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工期延误蒙受经济损失。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32余万元。

【关键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土地维权 价格认定结论  

无罪辩护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取保候审  缓刑    

【辩护过程】

1  积极收集、调取证据

本案是因违法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邹广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已起诉到Y县法院,开庭日期临近。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了解了本案发生的过程,发现本案具有违法征用土地、侵害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到案发地XX乡XX村进行了走访,查看了案发地点,又向村民了解了情况。承办律师寻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又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到了有关证据材料,将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庭前,承办律师形成了围绕各个环节的程序违法问题,如征地实施违法、施工违法等展开;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存在;甲某等人竭力维护集体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及办案思路。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二次发回重审、三次上诉,承办律师在多次庭审中,自始至终为甲某进行无罪辩护。

2  第一次一审——坚持无罪辩护

2015年X月,本案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归纳出“五个不存在”,本案扰乱行为不存在、受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不存在、施工无法进行不存在、严重损失不存在、首要分子不存在。甲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法院宣判甲某无罪。承办律师先从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方面,就违法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发表了意见。次从本案的征地实施、施工违法性问题,就涉案地的征收程序不合法发表了意见。并提出,起诉书试图切断“堵路”与违法征地、违法施工的必然联系,这就是在《起诉书》中为何用“无故”一语带过,忽略本案的主要背景,回避案发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再指出,公诉机关缺乏支撑其指控,甲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认定的阻工期间XX公司有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仅是XX公司的单方说法,并没有向法庭举证过任何有效的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可以证实工期时间,及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客观证据。

其中,对公诉机关以《价格鉴证报告书》试图证明XX公司,因被告人的阻工行为导致设备停工,造成32余万元的损失,作为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价格认证中心只凭委托书,只凭“XX公司”自制的所谓“停工设备明细表”,在没有看到,停工设备和证明设备来源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以“XX公司”自己拼凑一个损失清单,就武断的作出32多万元的损失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据此,以《价格鉴证结论书》试图证明,XX公司因村民的阻工行为导致设备停工,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成立。

3  第一次上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5年X月,Y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甲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甲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二审辩护,二审中承办律师仍坚持为甲某无罪辩护,并就本案辩护观点,庭前与中院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的交流。后J市中级人民法院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年X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Y县法院重审。

4  发回重审庭审——依旧坚持无罪意见,再次判处实刑

2016年X月,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除了上述辩护观点,承办律师将辩护的着力点集中在,“严重损失”问题上,指出,公诉机关缺乏支撑其指控甲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起诉书》认定的阻工期间XX公司有停工并导致工期延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承办律师就收集到的相关证据重新进行了举证。本次庭审持续了近九个小时,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质证和辩论权。2016年X月,本案发回重审阶段一审宣判,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对《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应采纳的意见,认为作出损失32万余元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足,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但仍认为甲某等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的刑期原一审一致,有期徒刑三年。

5  第二次上诉——以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接到一审判决后,甲某向J市中院提出了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辩护。2016年X月甲某被J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从羁押两年多的看守所释放,重新呼吸到自由的空气。2016年X月,J市中院以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  第二次发回重审——终缓刑

2017年X月,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在Y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涉案征地行为的违法性,“侦查程序”的启动违法,本案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甲某系首要分子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关于本案的行为性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2017年X月,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宣判,Y县法院仍认为作出损失32万余元价格鉴证结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但仍认为甲某等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甲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效果】

本案辩护历时较长,之前的两次一审判决均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三年,两次上诉后两次发回重审,甲某于2016年X月,第二次上诉期间,被取保候审。二次发回重审后,以甲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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