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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亲办案例
同住人应认定为共同吸毒行为,还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2
浏览量:2519


从一起案例看同住人应认定为共同吸毒行为,还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承办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S市D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先后多次在S市某区XX室容留乙某、丙某、丁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同住人   共同吸毒   

【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邹广杰律师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案件已到法院,开庭日期临近。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并阅卷后详细了解本案发生的事实。承办律师形成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仅有证人丁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甲某也从未做过有罪供述,因此证据不充分,不能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甲某多次容留乙某、丙某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系对事实的认定错误,甲某与乙某、丙某均系同住人,彼此之间不应认定为容留吸毒,仅是共同吸毒行为,不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及办案思路。

【辩护意见(节选)】

以下是本律师庭审后根据庭审中的辩护意见,最终修改整理并提交给法庭的辩护意见(节选)

一、《起诉书》指控甲某在车内容留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只有丁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该项指控的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车内容留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甲某是否认的,该起事实仅有的丁某证言证实,没有甲某的供认等其他证据证实,属孤证,依法不应认定。

    二、《起诉书》指控甲某在S市某区XX室租住的房子多次容留乙某、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系定性错误,甲某的行为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目的和故意,即乙某、丙某与甲某系同住人应认定为共同吸毒行为而非是容留他人吸毒

就甲某与乙某和丙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问题,具体进行分析。

(一)乙某与甲某系同居关系,本案是两人同居时吸毒,甲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专门为乙某提供吸毒场所的故意,不应成为容留主体

乙某系被告人甲某的女友,两人是同居关系,乙某与甲某均居住在某区XX室租住房屋,系同住人,是该房屋平时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同居关系是一类特殊关系,虽其并非像婚姻等关系一样得到刑事法律的明确认可,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关系。因为双方对房屋均有使用权,无论对待哪一方都不应认定为容留。故,甲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专门为乙某提供吸毒场所的故意。因乙某与甲某的同居关系,虽在一起共同吸食毒品,但也共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对于该房屋及屋内物品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不宜成为容留主体,也不应该评价为容留行为。因此,甲某与乙某共同吸毒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丙某与甲某系同住关系,本案是两人同住时吸毒,甲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专门为丙某提供吸毒场所的故意,不存在刑法上有责的问题

丙某与甲某均居住在某区XX室租住房屋,系同住人,共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对于该房屋及屋内物品享有一定的支配、控制权,不宜成为容留主体,也不应该评价为容留行为,即丙某实际上具有房子的一定管理、使用或支配的权利,在自己管理的房子内吸毒如同在自己家里吸毒一般,不存在刑法上有责的问题。

【裁判要旨】

S市D区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因仅有证人丁某某的证言,没有具体车辆牌号,无法查清车辆的权属情况,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甲某对该起事实始终未予供认,现有证据不足予以认定犯罪事实,因此本起事实不应予以认定。关于甲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甲某与乙某、丙某共同居住,共同吸毒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乙某、丙某均系共同居住人员,对房屋均拥有一定的使用权,甲某与乙某、丙某共同吸毒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甲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辩护心得】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如何理解“同住人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区分?容留,系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他人提供活动空间上的帮助。但本案涉及甲某与乙某、丙某的多次吸毒,承办律师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实甲某最初与乙某、丙某同住的主观方面是为了在一起吸毒,现有证据仅证实三人是为了同住。其次,三人同住,是因为乙某是甲某的女友身份,丙某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也经常回此房屋居住。再次,三人是在连续同住的多日以后才吸毒。因此,应为共同吸毒而非是容留吸毒。

所撰写的刑事案例,均为邹广杰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办案机关等均采用隐名处理,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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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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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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