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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敲诈勒索银行副行长,最终适用缓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369

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被指控敲诈勒索银行副行长,

最终适用缓刑

【案情简述】

2012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向乙某(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敲诈勒索7万元。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数额巨大  无罪辩护  缓刑

【辩护过程】

甲某在案件由S区检察院起诉到S区法院后,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并核实有关情况后,经过对本案案情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指控甲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某有对张闯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甲某也没有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甲某本人对指控的事实和敲诈勒索的罪名均不认可,坚持无罪。庭前承办律师申请了辩方多位证人出庭,庭审中围绕证明目的向证人进行了发问。第一次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指出,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种种无法回避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是无法排除的,指控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1  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质疑

对指控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承办律师先将被害人乙某的多次询问笔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将疑点一一列出呈现给法庭。次指出对比被告人甲某的供述与被害人乙某的陈述,两人的笔录中除了人称有变化,在事实的展开始到结束在行文用词上完全雷同。后对现场证人丙某(被害人弟弟)的证言内容指出,在关键情节上,与被害人乙某的证言相互矛盾,且不能与另一现场证人丁某的证言内容相印证。

2  物证扣押与发还时间上的倒置

对于本案侦查机关扣押的,所谓“敲诈”款项7万元现金。承办律师指出,物证扣押与发还时间上存在倒置,导致无法确认扣押的真实性、合法性。扣押的时间显示是在7万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之后的第二日进行的,导致扣押物品清单中扣押7万元,及侦查机关拍摄的7万元照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

3  定案关键证据——要求核实被告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侦查机关拍摄的被告人手机短信照片,承办律师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鉴于侦查机关拍摄的短信内容并不完整,承办律师通过查看该手机短信照片(部分内容),无法分辨出该条短信的状态是已发送状态,还是未发送状态存在手机的草稿箱中。庭前承办律师到二手手机市场,查看了与本案扣押手机系同一型号的手机,如果短信没有发送出去,显示的状态与本案照片中短信的状态一致。因此,庭前承办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扣押在侦查机关的被告人手机,以便核对定罪关键的短信,确认该短信是已发送状态的短信,还是未发送状态存入草稿箱的短信。

4  被害人提供的短信——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

侦查机关在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中,也指出了手机短信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但被害人称手机已丢失。本案被害人三条短信的来源既没有制作说明,也没有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被害人提供的三条短信的真实性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5  第二次庭审(1)——消失的短信内容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侦查机关将手机移交到法庭,承办律师到法庭核查。侦查机关拍摄的短信内容手机中竟然没有。同时还发现,短信草稿箱中有一条和短信照片内容相似的,未编辑完成的短信内容。至此,定案的关键证据短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核实,显然已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围绕上述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理。

6  第二次庭审(2)——再起波澜—电话录音

第二次庭审中检察机关又出示了被害人自己录制的所谓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承办律师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坚决不予认可。

7  第三次庭审——要求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至此,法院主动提出认罪可缓刑,承办律师经充分征求甲某本人的意见并释明风险后,把本案的辩护方案调整为从轻辩护。

【辩护效果】

2012年X月,S市S区法院对第三次庭审中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以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以上内容由邹广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广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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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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