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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认定贩卖毒品20余克,推翻鉴定避免了7年以上的刑罚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795

公安认定贩卖冰毒20.6克,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律师提出,对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重新鉴定还原了事实,

避免了面临7年以上的刑罚;

最终以4.37克起诉,获从轻处罚1年3个月

【案情简述】

2012年X月,S市S区侦查机关指控甲某(本案当事人)曾向乙某贩卖冰毒0.3克,之后乙某又向甲某联系购买冰毒,在甲某到乙某家中进行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从甲某身上共查获八袋冰毒,后经鉴定机构称重为20.6克,基于此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甲某贩卖冰毒20.9克(0.3克+20.6克)。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数量较大  随身查获数量  重新称重鉴定

【辩护过程】

No.1  公安20.6克 VS 会见3克、4克

此案邹广杰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后,首先向侦查机关了解甲某涉嫌的罪名和已查实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介绍案中现场查扣甲某随身携带的8袋毒品,已经称重是20.6克。侦查人员对承办律师说此案毒品数量方面没有辩护空间,建议争取从轻量刑。按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被查获的“20.6克”应认定为贩卖数量,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到10克以上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侦查机关认定的贩卖数量,刑期一般在7至10年间。

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数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甲某,会见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来看守所给甲某做笔录时,侦查人员口头告知甲某从他身上搜出的8袋冰毒,经称重为20.6克,并已记在笔录当中。后侦查人员送达鉴定意见通知时,再次告知甲某从其身上搜出的8袋冰毒,经称重为20.6克。在会见交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重点就甲某随身搜查出的8袋冰毒的重量与甲某反复核实。甲某称当天随身携带的8袋冰毒是被抓前几天购买的,8袋重量也就3克、4克左右。

面对会见甲某时了解的情况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呈现出的矛盾,承办律师决定在阅卷后,寻找疑点,再以定罪证据矛盾展开辩护。因此,下一阶段的辩护重点,主要聚焦于8袋冰毒的真实数量,即审查核实20.6克的称重鉴定能否成立。

No.2  精细化阅卷,推翻“鉴证如山”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先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毒品的重量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了初步交流,检察官很明确说只采信鉴定称重的重量。因此,本案要想重新称重,必须推翻现有的鉴定意见,必须从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入手进行严格审查。经过详细阅卷,承办律师发现毒品检验报告中称重的重量20.6克,是在做完讯问笔录6天后鉴定机构才出具的,鉴定意见尚未作出,20.6克的重量为何出现在讯问笔录中。另外,承办律师还发现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竟然没有盖章,明显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要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案件的转机就此呈现。

No.3  申请重新鉴定,打开辩护新局面

经过对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并再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详细分析了从甲某身上搜查出的冰毒重量存在重大错误,检验报告不应采信。同时提出了调取公安机关毒品入库时称重记录及重新进行称重鉴定的申请。

本案检察机关能在补侦中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进行称重,是采纳了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称重上存在的以下问题:1.本案的检验报告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检验报告中的称重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8袋“冰毒”分装袋的规格为2cm×2.5cm透明塑料包装袋,完全不可能达到鉴定意见中所称重出的“20.6克”。甲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从我身上缴获了8小袋冰毒,大约3克左右”。结合侦查卷宗中现场扣押的物证照片来看,以及律师在会时甲某讲到,公安机关现场从他身上搜出的8小袋毒品,系其在以2000多元的价格所购买并用于自己吸食,现场搜缴的毒品中有部分已经吸食,这从物证照片中也可以看出,部分毒品分装袋中已经仅有零星极少量的毒品。甲某系长期吸毒人员,其对购买毒品的数量的供述应该是可信的。即使本案8个分装袋装满也仅仅不到8克。3.检材的同一性不能得到保证。现有的证据没有显示,侦查人员在扣押物品时将被扣押物进行封存保存的记录,没有显示侦查人员,如何妥善保管被扣押物的记录,更没有涉及送检过程的记录。送检检材的一致性、同一性都得不到保证,又如何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因此,上述疑点有待侦查机关提供证据进一步进行证明。在提出上述律师意见后,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No.4  补侦揭开了数量迷雾

补侦期间经两次重新称重鉴定,8袋毒品重量仅为4.34克。补侦回来后在承办律师查阅补侦卷时,看到了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鉴定中心在受理甲某贩卖毒品案件涉案毒品鉴定中,因仪器故障,造成毒品克数出现误差,后办案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称重,修正错误”。看看检验报告前后中间的误差竟然有16克之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毒品案件在数量面前,丝毫不能有差。16克的毒品在我们辩护律师眼里可能不多,但转化为量刑的话,对当事人来说就增加了至少7年以上的刑期。

No.5  真实数量被还原,从轻处罚

随补侦卷移送回来的,还有侦查机关变更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查获8袋的重量由20.6克变更为4.34克。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公诉机关指控甲某的贩卖冰毒的数量(查获随身携带的8袋)由20.6克变更为4.34克,加上甲某之前贩卖的0.3克共计指控贩毒4.37克。基于此,随着毒品数量的大幅度下降,承办律师把本案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定格为争取从轻处罚。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案查获的涉案毒品已被收缴,未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降低。甲某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辩护效果】

    2012年X月,S市S区法院对辩护律师的从轻意见予以采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辩护心得】

本案主要通过降低涉毒数量来达到减轻刑罚之目的,将审前辩护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是本案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因素。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而被检察机关不予认定,关键在于承办律师真正地抓住了“细节”,即发现本案的检验报告竟然没有鉴定机构的盖章。然后坚持从证据细节处展开辩护工作,以鉴定文书缺少盖章,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依据,并进一步将证据之间的矛盾呈现了出来。使检察官再认同,律师提出的本案毒品重量上存在的重大疑点,让检察官对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产生了合理怀疑,从而促使检察官采纳了重新称重的意见,同意重新鉴定,最终还原了事实。重新称重后使本案认定贩卖的克数大幅度下降,刑期也随之大幅度下降,为审判阶段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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