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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邹广杰律师,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辽宁省首批刑事法律专业律师,沈阳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曾获“辽宁省优秀律师”、“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专办刑事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寻找到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执业近20年,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多年来取得了法院判决无罪、再审改判无罪、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等众多有效辩护案例。部分无罪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判决无罪);涉嫌盗窃罪案(再审改判无罪);涉嫌贩卖毒品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诈骗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合同诈骗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职务侵占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放火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撤销案件)、涉嫌职务侵占罪(终止侦查)等等。

   其中,2017年—海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一起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该无罪案例入围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的经典候选案例。2018年—一起被判十年,省法院两次指令再审的盗窃案,羁押近七年终纠正获自由,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

   另,近年来国家大力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在这一大背景下2019年、2020年两起为民营企业家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的无罪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2019年—辽宁某市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不起诉案件,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江苏某市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羁押7个月,最终被检察机关纠正,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2020年—辽宁某市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021年—辩护的一起公安部督办贩卖毒品目标案件,涉嫌贩卖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泰勒宁—氨酚羟考酮)证据不足不起诉案——该无罪案件被律媒桥评选为“中律评杯”全国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后该案例又入围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的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候选案例。

邹广杰律师其余所办案件中,不乏死刑改判死缓、重刑改轻刑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案例。多年来承办10余起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犯罪目标案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的刑事案件。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专案(缓刑);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控两罪,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沈阳棋盘山放火专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释放);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专案(缓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专案(审判阶段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疆吐鲁番市首例涉黑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等。

 

邹广杰律师有效辩护部分典型案例

无罪案例

(判决无罪、再审改判无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1.历经两次无罪判决的故意伤害案——海城市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阶段,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作出无罪判决。(该无罪案例入围了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的经典候选案例)

2.被判十年,省法院两次指令再审的盗窃案,羁押近七年终纠正获自由,2018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盗窃罪无罪。

3.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2017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8个月,当事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4.因产品质量纠纷引发的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罪释放案——2019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7个月,涉案民营企业家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5.“阴阳”法律文书引出的诈骗罪,运用程序之辩回避制度,使案件异地管辖,无罪释放案——2019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9个月,当事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6.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涉嫌贩卖毒品(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泰勒宁),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该无罪案件被律媒桥评选为“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7.挂靠施工引发的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被检察院指控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检察院对两项罪名全案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8.市公安局督办的“棋盘山放火专案”,2013年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被羁押9个月,当事人无罪释放。

9.因与公司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引发的涉嫌职务侵占案,二次开庭后2016年检察院撤回起诉——经过10个多月的羁押,当事人无罪释放。

10.因投资合作引发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2020年公安机关终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证据不足不批捕案例

(不批捕后解除取保、终止侦查)

11.因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引发某公司董事长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30万元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2.合伙承包工程项目,因工程款分配问题,被合作一方控告诈骗10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6天释放。

13.被前韩国老板控告参与职务侵占公司资金11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3天释放。

14.受朋友之托帮忙,被认定参与诈骗17万元,由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29天释放。

15.因受公司指派收回抵押物,被认定涉嫌参与抢劫宝汽马车,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6.被认定涉嫌职务侵占公司30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7.被认定参与诈骗800余万元,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18.铁路系统招标采购物资中,引发出的涉嫌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后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黄金救援期第21天释放。

19.为涉嫌强奸罪的嫌疑人争取到证据不足不批捕——黄金救援期第14天释放。

20.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21.销售石油液化气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22.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黄金救援期第37天释放。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直接判决适用缓刑、实刑改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23.河北省承德市涉嫌故意伤害(重伤)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二审介入辩护,历经两次上诉,打破实刑,最终终审改判为缓刑。

24.一起涉案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的诈骗案,法定刑幅度降档,适用缓刑。

25.情节特别严重,五年起刑的非法经营卷烟制品,触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争取到全案适用缓刑。

26.多次贪污累计金额58万余元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

27.借贷引发的涉案数额近百万元诈骗案,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涉案金额,被告人获缓刑。

28.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二审介入辩护后发回重审,适用缓刑。

29.以能办理电台等单位工作为由,向多人、多次实施诈骗金额累计达37万余元,适用缓刑。

30.因土地维权引发的锦州某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实刑到最终适用缓刑。

31.锦州涉嫌强奸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介入后改判为适用缓刑。

32.某家用医疗器械公司某市分公司负责人,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100余万元,适用缓刑。

33.涉案金额87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为第一被告人成功争取适用缓刑。

34.教育局工作期间涉嫌受贿数额巨大,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适用缓刑。

35.省公安厅督办的非法拘禁专案,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告人获缓刑。

36.饭店就餐因结账时产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获缓刑。

37.醉酒引发的涉嫌强奸案,认定未遂、自首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

38.涉嫌致人眼部重伤的伤害案,检察院量刑建议3年至4年,适用缓刑。

39.因情感纠纷引发,被指控敲诈勒索银行副行长,最终适用缓刑。

40.在校大学生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

41.检察院指控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建议3年至4年的滥用职权案,免予刑事处罚。 


从轻、减轻及改判案例

(从轻、减轻处罚及二审介入后发回重审最终改判)

42.大型国企工程师,涉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10年,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终审改判2年9个月,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

43.赊购服装引发金额33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二审介入辩护,最终辩掉合同诈骗罪250余万元涉案金额以及量刑大幅度改判,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由13年改判为5年;贷款诈骗罪由12年改判10年;数罪并罚总刑期由20年改判为13年,比第一次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总刑期减少7年。

44.以登报方式征婚引发的诈骗多名未婚女性,被告人被指控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两罪辩掉一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70余万元,10年起刑的敲诈勒索罪未支持,罪名不成立;诈骗罪指控总金额44万余元,其中涉案数额中的21万元未予认定。

45.扫黑除恶案件,将指控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起诉书排位第三的被告人,有效辩护为量刑及罚金全案最低。

46.盗窃涉案金额35万余元的主犯,检察院当庭量刑建议7-10年的盗窃案,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第一被告人的刑期,从轻判处3年6个月。

47.挪用公司价值200多万元黄金制品用于赌博,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获从轻处罚。

48.价值68万余元的黄金项链盗窃案,经有效辩护,以法定最低起刑点量刑。

49.担任工程项目经理,被指控职务侵占罪的数额由51余万辩护减少了23余万元,获从轻处罚。

50.吉林省某市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职务侵占8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数额减少60余万元,以20余万元起诉案。

51.某音乐学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判前取保,刑期实报实销(判决天数等同于实际羁押天数)。

52.发生在娱乐场所的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累犯,保命死缓。

53.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及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54.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扫黑除恶案件有效辩护,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指控摘帽,未认定2项罪名及6起指控事实,涉案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全部返还。

55.检察院指控主犯开设实体赌场且情节严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支持检察院关于情节严重,量刑建议六年六个月的指控,降档处罚。

56.运输机场专用驱鸟弹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千余公斤,面对检察院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的情况下,经有效辩护,重罪辩轻罪,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

毒品犯罪案例

(不批捕、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及死刑改判、撤销死刑发回重审)

57.被指控贩卖毒品(冰毒)2200克的成功保命辩护,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法定情节,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被辩护律师发现隐藏在新闻报道中的毒品犯罪立功情节。

58.历时三年之久的救赎之路—涉嫌贩卖毒品(冰毒)2.2公斤两次被一审判处死刑,两次上诉,最终成功保命改判死缓。

59.现场查扣4.6公斤毒品(冰毒),获从轻处罚死缓保命案。

60.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5公斤的从犯,力争降档量刑,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年。

61.被控跨省参与运输毒品1950克的有效辩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62.同时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的典型毒品案件——公安部督办吉林省某市毒品目标案件,指控非法持有毒品130克,成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从邮件中查获的117克毒品,未认定为持有数量;仅以随身携带的13克毒品,判处被告人1年6个月,宣判当日羁押期限届满,当日从看守所释放。本应量刑7年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案,最终成功辩护为刑期实报实销。

63.被认定跨省参与贩卖毒品(冰毒)48克,由刑事拘留到不批捕的有效辩护——黄金救援期第25天释放。

64.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涉嫌贩卖毒品(可待因),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黄金救援期第35天释放。

65.公安机关认定贩卖冰毒20.6克,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律师提出,对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重新鉴定还原了事实,避免了面临7年以上的刑罚,最终以4.37克起诉,获从轻处罚。

66.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罪名变更,制造毒品罪罪名不成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避免了可能7年以上的刑罚。

67.通过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冰毒)380余克案,经有效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在法定刑15年以下减轻处罚,降档量刑。

68.公安部督办辽宁省某市最大宗毒品交易案件—贩卖30余公斤毒品(冰毒)一审死刑,二审介入辩护找到辩护空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9.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的成功无罪辩护—涉嫌贩卖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从不批捕到终获无罪不起诉。(该案件被律媒桥评选为“中律评杯”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入围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的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候选案例。)


擅长领域
  • 刑事案件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广杰
  • 执业律所:
    上海靖予霖(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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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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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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