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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量刑由13年改判为5年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628

赊购服装引发金额330余万元合同诈骗案,二审介入辩护,最终辩掉250余万元涉案金额,

以及量刑大幅度改判,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由第一次一审13年改判为5年

【案情简述】

  2015年X月,L省H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以口头约定购货协议,定期付款的方式,多次在H市服装市场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将乙某等249人的货物骗走后,潜逃,被骗货物累计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赊购货物  定期付款 部分履行  民事纠纷

被害人陈述  减少数额  发回重审  二审改判   

【辩护过程】

一审判决宣判后,甲某的家人非常着急,通过到沈阳与邹广杰律师的接触,其家属委托承办律师担任甲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后,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沟通案情,积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沟通观点,跟进本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案件卷宗、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针对一审判决,承办律师形成理由充分、说服力很强的辩护意见,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发回重审打下了基础。

本案二审中,针对甲某有支付货款的履约行为,承办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甲某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制作了举证目录及清单,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同时,庭前又申请了证人出庭,庭审中就有关问题向证人进行了发问。

2016年X月,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先紧紧抓住一个重要辩点不放,即没有受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述是直接体现被害人认识错误最重要的证据。承办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发现除了《起诉书》中认定的六位被害人,有陈述制作了询问笔录外。本案竟有多达243名“被害人”公诉机关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他们是否存在认识错误。243名“被害人”是否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才同甲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否因此使他们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均无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公诉机关又依据什么代表243名“被害人”?因诈骗罪必须要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据此,243宗“诈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同时,提出甲某并无虚构事实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甲某经营的各店闭店时尚留有大量留存货物及财物,侦查机关均未查明,更未经评估,价值不清,认定甲某无偿还能力,证据不足。本案受害人所面临的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应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甲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出现的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导致不能及时支付被害人货款,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于2016年X月,以本案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至此,可以看出二审阶段实现了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发回重审后,甲某家属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继续为甲某发回重审阶段进行辩护。

2016年X月,本案发回重审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对证明甲某有履约行为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了举证。承办律师提出,认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当过程中,甲某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不足。其系因客观上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约定的剩余货款。本案缺乏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受害人”货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人”继续供货的证据。对甲某已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的事实未查明,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对行为人进行认定,单纯以财产未归还、实际上的后果有损失,来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于法无据。甲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仍向合议庭强调二审中紧抓的辩点,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243宗事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庭审结束后,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缺少被害人陈述的问题,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先后找到58位被害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新补充的被害人陈述,第二次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对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控方又进行取证,从取证不具有合法性的角度提出质疑。其次,指出绝大部分笔录均为电脑制作的文稿,在询问对话的记录、对同一事实和情节的表述上一字不差、高度一致,复制痕迹非常明显,缺乏客观性。再次,指出本案历经漫长、反复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近两年时间,58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受到原一审判决对甲某定罪的影响,他们的陈述是否被“污染”,都直接影响到他们陈述的真假和证明力的有无。因此,本案补证的58位被害人陈述被骗的可信度较低,缺乏客观性,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

2017年X月,发回重审阶段一审判决宣判,合同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减少了200余万元,仅认定13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刑期也相应减少,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发回重审判决理由:关于辩护人提出因合同诈骗罪必须要求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则无法认定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缺乏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对于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款项,因不能证明被害人被被告人骗取货物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后,承办律师继续为甲某第二次上诉辩护,在第二次上诉阶段,二审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合同诈骗罪数额不准确,应以实际欠款数额确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金额为78余万元,比发回重审阶段又减少了52万元。对比起诉和第一次一审法院认定的330余万元,本案合同涉案总金额整体减少了25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数额最终成功降档,甲某合同诈骗罪的刑期也最终由十三年改判为五年。  

【辩护心得】

本案是“逆势翻盘”的一起典型案件。无论是一审辩护人,还是案件的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及公安机关,均没有注意到本案合同诈骗罪证据上存在的严重漏洞,即被害人陈述,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本案承办律师是在一审宣判后介入,担任甲某二审、发回重审、二次上诉辩护人,二审及之后的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机敏地抓住证据上的严重漏洞,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观点,获得了二审及发回重审法院的认同,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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