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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5万余元的盗窃案主犯,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刑期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浏览量:323

涉案金额35万余元的盗窃案主犯,检察院当庭量刑建议7-10年的盗窃案,

经有效辩护大幅度降低了第一被告人的刑期

【案情简述】

2018年X月,s市k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第一被告人,本案当事人)等五人经预谋后,于2018年X月,在s市某公司实施盗窃,被告人甲某将盗窃的物品卖给丁某。经鉴定,被盗的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5万余元。

【关键词】盗窃罪  数额巨大  价格认定结论  退赃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甲某,其对指控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盗窃物品认定的价格有意见,认为认定盗窃金额过高。本案涉案金额35万余元,远超辽宁省高级人民、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的标准,接近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的量刑标准。盗窃犯罪的数额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此,邹广杰律师将本案辩护重点放在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上。

侦查阶段承办律师起草了重新鉴定申请,与侦查机关就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过高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交流。在案件审查起诉到k区检察院时,承办律师及时查阅案件卷宗后,针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问题,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案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结论依据不充分,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被盗物品的价格,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情况,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对被盗物品的价格,仍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金额起诉到k区法院。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甲某量刑建议是7-10年。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律师仍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庭审中进一步指出价格认定结论书明显是直接采纳了被害单位自报的价格,缺乏相应的原始生产价格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真实反映被盗物品的价格,得出认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价格认定采用的成本法计算方法错误。价格认定结论未依据的现行有效的价格鉴定依据。及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又提出了甲某具有的其他从轻情节。庭后又指导家属积极展开艰难的退赔工作,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辩护效果】

2019年X月,s市k区法院对本案宣判,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未予采信,盗窃的金额由起诉时的35万余元最终调整为24万元,并对第一被告人甲某大幅度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也随着第一被告人量刑的大幅降低,获得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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