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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引发的涉案数额近百万元诈骗案,经有效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来源:邹广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量:449

借贷引发的涉案数额近百万元诈骗案,经有效辩护终成功降档,被告人获缓刑

——本案采取无罪辩护与从轻辩护相互结合策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大幅度降低了涉案诈骗金额,

为审判阶段最终实现缓刑的有效辩护打下了基础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8年X月,L省H市公安机关认定,2007年至2014年,甲某(本案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能为被害人乙某办理房产证,以及用虚假商品房作抵押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乙某共计人民币97万元。案件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涉嫌诈骗的金额由公安机关认定的97万元调整为32万元。H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于2009年左右,以能帮助乙某办理房照为由,骗取乙某人民币7万元。又于2009年左右,使用虚假的购房凭证作为抵押,骗取乙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

【关键词】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降低诈骗金额 谅解  缓刑

【辩护过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五十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H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诈骗金额为97万元,远超50万元的数额标准,如果诈骗金额最终认定为97万元,甲某在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按辽宁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就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通过会见当事人,邹广杰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针对的涉案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过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针对该案的情况,承办律师制定了采取无罪辩护与从轻辩护相互结合的辩护策略。因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存在争议,承办律师先后在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甲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意见。同时,为了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再针对涉案的诈骗金额问题争取由数额特别巨大降档到数额巨大。

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批捕阶段承办律师提交了10页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和多项的证据材料,遗憾的是,检察机关还是批准逮捕了甲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H市检察院时,承办律师及时查阅案件卷宗,综合分析在案的每一份证据,深挖细节,提交了13页详细的律师意见,针对案件定性问题,承办律师仍坚持不构成诈骗罪,认为本案中甲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目前涉争借款的数额是多年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演变而来,即使未如期归还,也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诈骗,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在律师意见中向检察机关特别强调,之前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借款65万元侦查机关没有予以区分开,没有考虑甲某对之前的65万元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不加以区分整体推定是错误的。H市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金额65万元,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的意见。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涉嫌诈骗的金额由97万元调整为32万元,数额成功降档,辩护工作在庭前既已取得初步成效。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承办律师又收集了新证据材料,并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案发前,甲某已通过直接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偿还过被害人部分本金13万元。故甲某在借款后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已偿还的13万元不应再作为诈骗金额进行认定。同时,甲某在亲属协助下积极如数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不可挽救的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承办律师提出了对被告人甲某应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最终,先后历经三次开庭审理,H市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诈骗的金额由起诉时的32万元最终调整为19万元,并对甲某适用了缓刑。

【辩护效果】

公安机关认定诈骗金额97万元,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诈骗金额由公安机关认定的97万元调整为32万元。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诈骗的金额由起诉时的32万元最终调整为19万元,并对甲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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